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研究开题报告

 2022-12-02 06:1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相互依赖更加紧密,一国的政策和行为越来越具有外部性特征,国际公共问题日益增多。在税收征管领域,一国政府越来越难以单独处理诸如国际偷逃税、国际避税、双(多)边预约定价税收问题、对电子商务征税、国际税收争端的解决等问题。

研究旨在通过对跨国公司利用客体转移的途径进行国际避税体系的研究,分析每一种客体转移国际避税方式的反避税方法,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总结各国反避税提供可借鉴的规律性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国情,找寻适中国的反避税方法,到反避税效果的最大化。

2. 课题关键问题和重难点

关键问题:

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概述及历史发展;

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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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理论发展研究

(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概念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Tax Matters)源于1998年由OECD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中提出,指国际社会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通过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促进税收情报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流动的税收协调行为。

(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历史发展重要节点

各国间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规定,最早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比利时同法国(1843)、荷兰(1845)和卢森堡(1845)签订了各种税收条约,在这些条约中,就包括了一条在注册税方面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

1963年,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为首的国际组织公布实施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协定范本草案》,正式提出税收情报交换。

1977年,OECD 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中的第26条信息交换条款改为情报交换条款。自此,《OECD 范本》第26条成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准则。

2002年OECD发布《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

2002年,税收征管论坛(FTA)成立,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高级别税收论坛财政事务委员会(CFA)下设机构,共有46个成员,包括所有G20成员、OECD成员及部分非OECD和非G20成员。

中国与日本于1983年9月6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中国最早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印发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

在2004年柏林会议上,我国与国集团共同签署了旨在推动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透明度的《柏林宣言》。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了我国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间税收征管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对我国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提高跨境税源管理水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16年5月12日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截至目前,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

二、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现状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外资不断进入的同时,对外投资亦发展迅速。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打击跨境逃避税,是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难题。面对国际竞争的加剧,参与实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应完善的问题,以适应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需求。在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广度和深度的同时,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挤压跨境逃避税的筹划空间,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实体和程序法。另外,还有一些规范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规章,主要包括《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外签署的 100 个双边税收协定,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皆包含了情报交换条款。我国还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订了10个情报交换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我国核查外来专项情报、对外发出专项情报请求以及补税额均呈现逐年上升的形态,如下表:

核查外来专项情报

对外发出专项情报请求

补税额

2008年

150件

75件

3.8亿元

2012年

400件

110件

10.8亿元

2014年

450件

130件

12.9亿元

2016年上半年

350件

80件

--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高运根(2008)则具体指出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中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引基本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已基本建立且专项情报核查和请求已得到强化。[1]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黄素华(2014)认为我国加入《公约》后,在税收征管现代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打击国际逃避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提升我国国际站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李雪筠、候洁(2015)认为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较为迅速,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建立。[3]

三、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申伟(2005)认为我国税收情报制度问题主要是缺乏税收情报交换具体操作办法。我们正在根据自动情报交换国际新标准制定加强我国自动情报交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强调自动情报交换的作用,在履行对外发出自动情报义务的同时,确实利用外来批量自动情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我国可以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征管实践,提高我国的情报交换工作水平。[4]

廖益新、赵凌(2007)则认为我国税收情报制度问题主要存在于税收情报交换的法律不够完善,法律依据存在缺失。多年来,各国税务机关和OECD等国际组织致力于通过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的形式来达到防止偷避税行为,我国与国际税收情报制度政策仍有一定的距离。[5]

高运跟(2008)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并具体补充为我国情报信息收集的自动化程度和格式规范化程度较低。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提供自动和自发情报基本靠手工完成,有关的数据和信息需要从申报、管理、售付汇等不同的来源中手工挑选并录入情报表格中,难以满足情报数量日益增长和国际上对情报格式统一规范化的要求。[1]

高阳(2014)认为我国税收情报制度还存在专职从事情报交换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的问题,包括其识别和利用税收情报的意识和能力也有待提高。税收情报交换既涉及有关税种法律法规,又涉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政策性、专业性极强,这就要求涉外税务人员既要熟悉国际税收业务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在现阶段,大部分税务人员的这些业务能力还欠缺,有待进一步提高。[6]

邵朱励(2014)[7]、李堃(2014)[8]、马乐(2015)[9]等学者均指出我国对情报交换工作认识不足,对跨国偷避税方法和税务管理风险认识不足,发挥情报作用的前提是对税务机关的管理风险存在清醒的认识,对纳税人进行跨国偷避税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我国的情报交换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完善情报交换的机制和程序的同时更需要深入研究情报交换实施的基础,分析跨国偷避税行为形成的原因、方式以及情报交换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

四、对于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建议

戈毅娟、李刚(2007)认为我国应完善情报交换实施制度。《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是目前国内惟一一个有关自动情报交换的实施制度。随着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日益深化,该规程已经明显不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亟待予以完善。[10]

付慧姝(2011)提出我国需要建立由国际法、国内税收程序法、国内税收实体法、实施制度四部分内容组成的法律框架。我国国内税收法律中还缺少明确的情报交换法律依据,这成为国际法和国内实施制度中的断层。随着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情报交换概念,增加情报交换内容,明确除税务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的情报收集、管理和提供义务,做好从国际、国内两个渠道获取的信息在利用方面的有效衔接和相互补充。[11]

邵朱励(2014)则从另一方面提出,我国应与更多离岸金融中心谈签专项情报交换协议,我国也应在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国际标准的框架内尽量扩大情报交换网络,修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12]

李堃(2014)认为我国应加强开发并利用自动税收情报交换软件。为了提高国内收集和国际传递两方面的工作效率,必须开发专用的自动税收情报交换软件系统,并做好与即将在全国推行的金税三期的模块对接,以保证即使不具备国际税收专业知识的基层税务干部也能够较为容易地操作软件、收集并制作情报,实现税收情报与日常税收信息的整合和相互补充。在软件设计上,还必须以 OECD 确立的电子磁格式为基础,以满足与其他国家间进行相互交换的需要。[8]

申伟(2015)认为我国应加强税收情报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各级涉外税收部门要下大力气,将税务人员培养成为外语、计算机、税收专业知识三

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特别是要加强对国际税收管理惯例和税收情报交换规程的学习,提高专业素质,以适应当前和未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要求。[4]

主要参考文献:

[1] 高运根.我国税收情报交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J].涉外税务,2008,10: 72-75.

[2] 黄素华,高阳.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经验与政策研究[J].国际税收,2014,(02): 11-17.

[3] 李雪筠,候洁.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国际经验与政策研究[J].公共经济与政策研究,2015,23(1): 75-87.

[4] 申伟.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思考 [J].财税天地,2005,10(3): 81-82.

[5] 廖益新,赵凌.构建与 《税务互助公约》 相适应的国内税收征管机制[J].国际税收,2014,11: 153-157.

[6] 高阳.中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发展、成绩与挑战[J].国际税收,2014(02): 06-10.

[7] 邵朱励.避税地自动税收情报交换的发展及中国的应对[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4,4: 78-82.

[8] 李堃,王秀文.OECD 《税收透明度的阶跃提升》 报告介绍与借鉴[J].国际税收,2014,(03): 63-67.

[9] 马乐.OECD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新标准的发展与局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 77-85.

[10] 戈毅娟.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之探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35-38.

[11] 付慧姝.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研究[J].经济与法,2011,03(011): 187-189.

[12] 邵朱励.避税地自动税收情报交换的发展及中国的应对[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4,(04): 95-100.

4. 研究方案

通过借鉴欧盟和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对避税地的税收征收管理理论成果,结合各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实践经验,本文试图研究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税收情报交换制度的具体实施建议。

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本文主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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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计划

1)查阅与国际税收情报制度、我国税收情报相关的资料;进行文献的阅读及整理,写出文献综述;

2)根据文献理论回顾,进行理论分析,初步建立分析框架;

3)进行实地调查及访谈;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进行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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