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后,我国初步建立了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十四五”时期我国的改革部署当中明确提出要健全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种的主要税种,是此次改革的关键。共同富裕背景下,我国更加注重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收入分配体系。个人所得税在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十三五”时期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大幅度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平目标。然而,社会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平衡等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背景下仍然存在。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变化以及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1.引言: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思路。
2.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及现状分析:通过回顾相关文献,整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结合相关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意义和不足。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Musgrave和Thin(1948)提出MT指数,通过洛伦兹曲线计算税前基尼系数和税后基尼系数,并以二者的差值来解释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程度。Kakwani(1977)提出了测量税收累进性的K指数,认为其等于税收集中系数与税前收入基尼系数的差。Shorrocks(1984)以泰尔熵权指数T和L衡量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Ustitalo(1985)将人群分为低、中、高三等收入群体,它认为基尼系数比较适合衡量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调控作用,高地收入人群再分配效应的衡量应当结合为管数据信息。Bird et al.(2005)对税收再分配效应进行分解后,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模是实现收入再分配公平的重要因素,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份额,有助于改善整个社会不公平的状态。为此,它提出在所得税改革中不能仅仅关注累进性,完善个人所得税,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堵住纳税“漏洞”,有助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公平功能的有效实现。Piketty et al.(2007)以美国30年的收入数据为基础,发现个人所得税不仅具有明显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而且是税制累进性的主要来源。Richard Krever et al.(2011)在运用IMF数据,对OECD成员国和中国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比较发现,所有样本的个人所得税都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但中国的RE远远小于OECD国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论文的研究计划安排如下:
2022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完成论文选题;
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5日,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
5. 参考文献
[1]张玄,岳希明.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基于CHIP 2018的测算分析[J/OL].财贸经济:1-15[2021-11-30].https://doi.org/10.19795/j.cnki.cn11-1166/f.20211124.001.
[2]王静,邓晓兰.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收入分配效应评价[J].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1,34(04):54-63.DOI:10.19331/j.cnki.jxufe.2021.04.001.
[3]任平芳,张娴,王绍函.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J].中国商论,2021(03):158-161.DOI:10.19699/j.cnki.issn2096-0298.2021.03.158.
